2012年6月29日,由霍震寰等控制的香港贷款财务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称霍英东生前曾向该公司借钱,现要求霍英东的遗嘱执行人从遗产中拨出一笔资金,以偿还该财务公司本金连利息10.68亿港元。
此事将霍家争产案再次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霍英东遗产案再起风波
2006年霍英东去世时,霍家在福布斯富豪榜上排名全球第118位,资产估计为37亿美元(按当时汇率约300亿港元)。资料显示,早在1978年,霍英东就曾立下最后一份遗嘱。在遗嘱安排中,霍英东所有太太和子女都是其遗产的受益人。遗嘱指示,受托人在霍英东死后20年内不可分配他的遗产。遗嘱还指定由大房的二儿子霍震寰、三儿子霍震宇、霍英东妹妹霍慕勤及妹夫蔡源霖担任遗嘱执行人,负责从遗产中按月向家族成员支付定额生活费。 从这份遗嘱来看,霍英东对自己的遗产分配还是做了充分的思考和安排,要放在普通家庭,这样一份遗嘱基本上就解决了遗产的继承问题,引发纠纷的几率非常小。但对霍英东家族这样的“财富航母”来说,这样的安排显然还不够。
霍英东在遗嘱中指定由其两个儿子、妹妹和妹夫担任遗嘱执行人,正是这一规定,给家族成员日后争夺遗产埋下了隐患。
遗嘱执行人不宜在继承人中产生
遗嘱执行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照遗嘱执行职务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在遗嘱继承中,遗嘱执行人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如果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公平合理,就可以促进当事人和睦团结,有利于当事人的生活和工作。反之,就会引起当事人相互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甚至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
因此,选择遗嘱执行人,对于遗嘱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选择遗嘱执行人最好选择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样可以避免因执行人的道德问题而引发继承人之间的争产纠纷。像霍英东这样的家族,所拥有的财产富可敌国,而且继承人众多,关系复杂,选择遗嘱执行人时就更应该慎之又慎。
在霍老遗嘱指定的四位遗嘱执行人之中,有三位同属继承人范畴,这样一来,在管理遗产的事务时就出现了三个人既是遗产受益人(继承人)又是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的局面。当妹夫蔡源霖去世、妹妹霍慕勤年老无力掌控局面时,霍家兄弟争产角力也就开始了。因为,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遗嘱执行人,无法保证遗产安全。
遗嘱执行人应为继承人的代理人,尽管这一提法在内地尚有争议,但参考我国台湾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为遗嘱执行人为继承人的代理人身份更为合理。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18条规定,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用委托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请求长期管理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每年向其提出计算书。
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身份分离,可使执行人对遗产的权利仅限于领取报酬,而不参与将来的遗产分配,如此更有利于保护遗产安全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这一角度来看,由同被继承人和继承人都没有利害关系的机构代替自然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可能更为合适。 遗嘱执行人的权力如何监督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滥用,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霍老遗嘱指定了四位执行人,想必有令他们互相制约的意味,但当作为长辈的两位执行人影响力消失或减弱后,这种制约也就没有了实际意义。而遗嘱又明确规定20年内只能由执行人管理遗产,其他继承人无权涉足遗产管理,这就造成了霍家兄弟大权在手,其他继承人无法制衡。 对遗嘱执行人的制约是必须的,必须有渠道和程序保障继承人可以对不能妥善执务或侵害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遗嘱执行人予以解职。德国民法典第2227条规定,有重大原因时,遗产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之一的申请,免去遗嘱执行人职务;又如日本民法典第1119条规定,遗嘱执行人怠为其任务,或有其他正当事由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家庭法院将其解任。 若完全保护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不给继承人留有一条外力救济途径,则很有可能导致遗嘱执行人侵吞遗产,而继承人对此却无计可施。
延伸阅读
家庭会议制度或可解决问题
清官难断家务事,西方公权力介入解决家庭财产纠纷的方式并不适合中国国情。从霍老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可以看出,中国人的主流意识还是将大事托付给最信得过的个人,亲属尤其作为优先考虑对象。台湾民法典规定的家庭会议制度,从选任和监督两方面制约遗嘱执行人的权力。亲属会议成员由同辈以上尊亲属构成,包括:直系血亲尊亲属、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尊亲属和四亲等内同辈血亲(台湾民法典第1131条);亲属会议有权要求遗嘱执行人报告说明遗产的现状,也有权解任遗嘱执行人(台湾民法典第1180条);更为重要的一点在于,与参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亲属会议成员,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决议(台湾民法典第1136条)。 但家庭会议制度要适应内地的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需要,还须加以发展,如由家属代表和专家顾问组成遗产管理委员会,掌握遗嘱执行人改选、解任权,并监督执行人的行为方式,或可成为破解遗嘱执行难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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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族适合请机构作遗嘱执行人
霍英东的遗嘱规定其死后20年内不可分配他的遗产,这样的规定使得其遗产长期处于不可分状态,不过20年以后,也许大部分遗嘱执行人已不在人世。因此,像霍氏这样的大家族,如果选择专业的遗嘱信托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帮助打理遗产,或许可以避免家族成员之间的缠斗。
专业机构往往是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就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合同,受合同和律师法、公证法的约束,律师和公证员不得无故拒绝代理,他们获得了服务报酬,必须履行职务,而且必须忠诚、谨慎、勤勉地执行受托事务。
处理遗嘱执行问题,需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高超的协调能力,懂得各种政府登记程序和规定,知道如何处理相关疑难问题。同时,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受法律监督,既不可以泄露当事人的秘密,或违背遗嘱,也有权制止妨碍遗嘱执行的行为。
作者:王硕,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继承部、公明财富传承管理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