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出发,将子女判给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至于判断“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标准,这与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一样,法官的主观判断非常重要,其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其中的前六条规定了判断“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有两个年龄上上的界限至关重要:一是2周岁、另一个是8周岁。
通常来说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方抚养,这是因为2周岁以下子女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可能此时女方的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但是母亲在这一年龄段孩子的成长期所发挥的作用是父亲难以替代的,男方优越的经济条件可以通过多支付抚养费的形式体现。所以通常对于不满2周岁的孩子,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是严格遵守由女方抚养这一原则性规定的。但是“子女不满2周岁”毕竟只是有利条件,不是必须将2周岁以下的孩子判给母亲抚养,例如: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造成威胁,那么子女可以由男方抚养;如果女方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同时男方又要求子女随其生活,那么法院可以判决由男方抚养。
对于8周岁以上的孩子,在随父母哪一方生活的问题上,法院还应当尊重孩子的意见。实践中考虑到婚姻诉讼案件的对孩子的不利影响,一般法官不会安排孩子在开庭时到法庭陈述自己的想法,笔者所代理的案件中,大部分的法官都是在离婚案件开庭结束后,让父母一方将孩子带至其办公室然后单独进行询问。实践中基本上对两周岁以下、八周岁以上的孩子都是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不太会有大的差别,除非案件情况很特殊,那应另当别论。对于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则更多的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样一个总的原则来处理。同时法官会考虑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形是否符合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面的分析,如果一方想要的到孩子的抚养权,应当从如下几个角度考虑:1、子女由自己抚养是否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具体需要从陪伴时间、生活条件、子女教育、经济条件等方面考虑,自己是否比对方更好;2、从子女所处的年龄判断,随自己生活是否更合适;3、自己是否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如有应尽力改善;4、对于8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该征求并尊重孩子的意见。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