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24条”新规的最大亮点不是《补充规定》,而是她的配套通知!

最近,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的补充规定火爆各大媒体,各主流媒体纷纷给予高度关注。各种解读更是精彩纷呈,主流观点认为最高法院及时响应群众呼声、填补法律漏洞,推动了法治的进步,善莫大焉,但遗憾的这个“补丁”并未从根上堵住“24条”的漏洞,甚至作用不大!

民法的规定是朴实的,虽然群众多数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是民法的的正解恰在民间,笔者作为一枚群众对上述看法深以为然。

不过作为专业婚姻法律师,笔者认为:“24条”补充规定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予保护,此规定法律早已有之,也无争议,似无重述必要。本次修法最大的亮点不在“24条”的补充规定,而是该补充规定的配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下文简称“《审判夫妻债务的通知》”)。

结合笔者代理大量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24条”漏洞的根源在于我国婚姻法的基础——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为婚姻法默认夫妻之间财产共有,夫妻共同债务自然需共担。因此便产生了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对外)与保护配偶合法财产利益(对内)之间的冲突。

目前法律对两方利益的保护是平等的,但由于“24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配偶一方,便导致了债权人与不具名配偶之间的地位出现了失衡,天平更有利于债权人一方,未具名举债配偶的利益被恶意侵害的不公现象。因此,必须给债权人设定一种义务,才能重新平衡债权人与配偶之间的利益。例如:规定债权人在出借款项前事先告知不具名的配偶,否则不得向不具名配偶主张连带偿还责任。

从立法的角度看,这个规定应当在合同法中,而不是在婚姻法或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这样更容易理解,为何最高法院这次打的“补丁”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根本避免配偶的利益被恶意侵害。

《审判夫妻债务的通知》的内容在其他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是笔者认为,通知的内容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句句切中要害,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切实有效的执行,完全可以识破、避免大量的侵害配偶合法利益的判决产生。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表格来详细了解《审判夫妻债务的通知》的八大亮点。

亮点 条文内容 可以避免损害配偶利益的具体情形 主旨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 在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自己亲友)恶意串通,利用公告送达文书、缺席判决的制度漏洞,刻意让配偶不出庭,借机伪造债务,又使得配偶丧失抗辩机会。  

 

 

 

 

 

 

 

保护未具名举债的夫妻一方利益

 

 

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离婚案件中,债权人往往作为证人出现,如债权人不出庭,法院难以核实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配偶一方借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
 

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调取证据申请推诿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不知情配偶一方举证困难,而造假一方却有恃无恐。
 

 

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最高法院多次规定,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但是仍有法官对此规定不了解、不执行,导致不知情配偶一方的抗辩权直接被剥夺。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离婚纠纷案件对证据审查的标准不同,甚至差距较大,很多当事人利用这一差距,选择有利于认定债务的诉讼方式,损害不知情配偶一方的利益。

 

此规定还可以防止法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审查债务的真实性

 

 

 

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并不是所有的“赌债”、“毒债”的来源都是非法的,相反很多配偶是通过套现、或编造合法的借款理由的方式取得借款,然后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该规定可以有力的避免配偶被非法债务牵连。  

 

 

审查债务的合法性

 

 

 

 

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虽然这条规定是老生常谈,但是此次有针对性的予以强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配偶一方流离失所的极端情况出现。  

 

 

保护公民基本生存权

 

 

 

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加大对伪造债务、做伪证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让作假的配偶有所顾忌、不敢胡来,从而保护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  

 

打击妨害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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