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则“养女23年后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收养无效”的新闻引发众人唏嘘不已。方崇财,一个因残疾而无法正常讲话的单身汉,23年前,具体来说是1993年4月的一天,一名男子带着刚出生不久的女婴来到方崇财所在的村子,称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希望有人能够收养。第二天下午,31岁的单身汉方崇财不顾家人反对坚持将女婴抱回了家,指望身体残疾的自己待女婴成人能老有所养。他给女婴取名小芳,供她上学,一手抚养成人。此后,小芳外出打工并结婚。2010年前后,方崇才开始跟小芳婆家人一起生活,期间曾与小芳的婆家人发生过矛盾。2015年底,方崇财回到村里,当时小芳婆家人曾表示,会每月送生活物资过来。2016年4月,小芳将抚养她多年的养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养父当年对自己的收养行为无效,解除收养关系。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方崇财的收养行为无效,方崇财上诉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亦维持原判。法院判决收养无效,就是确认方崇才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法律效力,他与小芳之间自始至终都不形成养父女关系。他抚养多年的小芳在法律上并不是他的养女,小芳也没有赡养他的法律义务。可以说,在法律上,方崇才指望小芳养老送终的梦想被一纸判决击碎了!
作为律师,之所以提到这个案例,并不是想用道德标准去批判谁的对与错,只想提醒大家,收养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办理收养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方崇才收养无效的理由在于:方崇财收养小芳时无配偶且年龄31岁,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方崇财收养小芳时没有配偶且只有31岁,与小芳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收养无效。
自己养了23年的女儿,通过法律途径拒绝认可收养关系,法院也支持了,这对方崇才来说,无疑是情感上的重大打击。但这并不是说法律冰冷无情。保护亲情、维护伦理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前提是受保护的行为必须合法。行为不合法自然难以获得法律保护,哪怕已经付出了难能可贵的感情。所以,收养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莫让法律伤了自己的感情。当然,小芳不再认可和方崇财之间的收养关系,方崇才的收养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对于抚养小芳付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仍然可以向小芳主张,至少在经济上还能获得一定补偿。最后,但愿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报道来自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