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正确理解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规定为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有此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此外,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系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理解这一条还要注意三点:

一、在实践中,法院通常将“稳定、持续的两性关系”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样实际上扩大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标准,更有利于对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二、偶发的出轨性行为、一夜情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这种行为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三、收集“同居”的证据比较困难,在取证时必须注意方式方法,现实中大量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取证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具体方法参见:046.离婚案件委托“私人侦探”、“调查公司”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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