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法院管错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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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夫妻双方无法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离婚时,就只能由一方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裁判是否离婚及子女、财产纠纷。诉讼离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官司,打官司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到哪个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应当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违反法院管辖规定,到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则不会受理。有人经常抱怨自己状告无门,其实很多时候是自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找对门。离婚诉讼实践中,很多夫妻因为感情矛盾,长期不在一起生活,一方起诉离婚时,为了方便自己诉讼,一般想法设法在自己所在的法院起诉。这时候,对另一方而言,其诉讼权利就可能受到影响。如果法院已经受理了原告的起诉,而另一方认为该法院无权管辖,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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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简单的例子,王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户籍在北京市朝阳区,李某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2013年1月两人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后,一直在各自户籍地居住,未共同生活。2014年8月,王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李某认为王某应该到被告所在地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作为原告对李某提起诉讼,应由被告李某住所地法院即上海金山区法院管辖,北京朝阳区法院并没有管辖权。法院一般以被告的户籍地确定住所地,但在被告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假如李某从2013年1月以后一直在成都市青羊区居住生活,成都市青羊区则属于李某的经常居住地,也是其住所地,王某就应该到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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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北京朝阳法院已经受理了王某的起诉,李某可以依法向朝阳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朝阳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上海金山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简单来说,被告李某如认为朝阳法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应当在收到朝阳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15天内向朝阳法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申请,朝阳法院应对被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异议成立,则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金山法院。异议不成立,则驳回申请。李某如对法院驳回申请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定书后10日向上一级法院也就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法院审查管辖异议期间,会暂停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待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再继续审理或移送。另外,申请管辖异议不需要提前预交受理费,法院驳回异议的,才需要缴纳50至100元的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