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南京离婚律师案件代理案件的实践来看,在婚姻法领域,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问题尤其复杂,若论起争议程度,可能没有哪个问题能和它相比。

判断一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通常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考量: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代理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该项借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即便一方对于债务并不知情,但是如果举债的款项被用于家庭生活的,该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看双方是否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因侵权所生之债。

(1)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形成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如果是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一般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担任过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到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旦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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