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南京婚姻律师长期代理婚姻案件的统计,离婚时将养老保险作为分割请求事项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占比非常少,很多人认为这个问题不是问题。
但是对于身在政府机关、外资企业等福利较好的单位职工来说,实际发放的工资可能并不太高,个人收入中很大一部分组成就是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就提出了分割被告养老保险的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后,对于养老保险的分割,就判决被告给予原告近4万元的补偿。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后取得的工资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作为强制缴纳的个人福利,属于个人合法收入的一部分。虽然在未到期之前不能提取,不能获得利益,但是养老保险关乎一个人退休后的收入待遇,具有鲜明的财产价值属性。尤其是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余额,如果退保的话是可以提取的。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了,离婚时可以对一方婚内获得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分割。由取得保险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