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顾名思义,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它不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割,一般交由一方继续经营,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但是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则应当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对于清算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