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答: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之间的信任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所以,通常来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入伙、退伙等重大事项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离婚时,对于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最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支持,这样才能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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