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答:一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可以由一方持有出资,并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产补偿,也可以转让后对转让收入进分割,或者由双方对出资额按比例分割。不过,他、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非股东一方并不能当然的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