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夫妻家庭地位平等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释义】  本条是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的规定。

一、夫妻与夫妻关系

夫妻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简单的表述有:夫妻,丈夫与妻子的合称,即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较为复杂的表述有:合法有效婚姻所创设的男女法律关系,由此产生大量的法律后果,包括相互依附、共同寝食、相互扶养以及在性生活上相互忠诚的义务。按照通常的说法:夫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

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虽然这种身份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很多不同的内容,但是在根本上,夫妻是性伴侣。这种两性之间的关系与社会上其他的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夫妻是两性的结合,互为性对象,同性结合不构成夫妻。夫妻两性的结合还必须是合法的。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这种合法结合的方式可能不止一种,有法律婚、仪式婚,仪式婚也是结婚的合法形式之一。不以合法的方式结合的男女两性,不能称为夫妻。

夫妻是性伴侣,需有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谓共同生活,包括许多方面。虽然共同生活不仅仅以性生活作为其全部内容,但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没有性生活内容的男女两人生活在一起可能是其他关系,但不是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性生活于夫妻之间不可或缺,但是性生活也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全部,除了性生活,还有住宿、饮食等等。

夫妻是生活的伴侣。生活是多方面的,是非常复杂的,生活着的夫妻有许许多多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和夫妻共同生活就其本质而言是为了种的繁衍。为了这一目的,夫妻要生育子女、抚养子女、教育子女。夫妻要相互扶养,还要赡养老人。夫妻要面对的,还有许许多多的事情。夫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为亲密、也最为复杂的关系。

夫妻关系是最为亲密、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依其性质,我们可以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个方面。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格、身份、地位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婚姻法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的夫妻的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以及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等。所谓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的所有与使用、扶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夫妻财产关系是基于夫妻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

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男女结婚,组成一个新的家庭,也产生了新的家庭关系。夫妻生儿育女,使家庭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延续、发展。夫妻离婚,则夫妻关系消灭,以夫妻为中心的家庭关系随之消灭。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承上启下,夫妻赡养老人、为老人送终;生育、抚养、教育子女,使其成家立业,代代相传。可以说,夫妻关系在家庭中举足轻重,对整个家庭关系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说,家庭的稳定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不和睦、子女教育出现问题,都会带来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夫妻关系的性质与特点,了解夫妻关系的内容,处理好夫妻关系。这对于家庭的和睦美满和社会的稳定与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近代以来我国有关夫妻关系的立法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我国近代的亲属立法,从清末开始。1910年(宣统二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夫妻关系的规定沿用了明律、清律。肯定包办婚姻与纳妾,也有“七出”的规定。1911年(宣统三年)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实行,清朝已亡。1915年,北洋政府制订《民律亲属编》(草案),也未实行。这两个草案,在夫妻关系的规定上有一些进步,但仍有浓厚的封建色彩。1931年实施的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大量抄袭德国、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形式上看,体现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但是,对纳妾事实上是承认的,仍然维护了旧的家庭制度,也维护了夫妻关系的不平等。而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立法所确立的婚姻制度,与国民党政府相比,毛主席说“是两个绝对相反的世界”。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及其有关该条例的决议,规定了解放妇女,婚姻自由,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为我国的婚姻制度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抗日战争、解决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有关婚姻的立法都坚持了这些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不久,1950年5月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旧的家庭制度,建立了全新的新民主主义家庭制度。婚姻法第1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7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这些规定,建立在推翻了剥削与压迫、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之上,反映了劳动人民的意志,也是新民主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反映,因此得到了人民的一致拥护。婚姻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消灭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改造了旧的家庭关系,扫除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习俗和封建思想。198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在夫妻关系上,维持了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有关部分只作了文字修改,说明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现实,也符合社会主义条件下家庭关系的发展规律。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婚姻法,本条未作修改。但根据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条文作了相应修改,这是为了更加有利于贯彻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

三、婚姻法对夫妻平等原则的规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总是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公有制,人民当家作主,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不再是我国法制建设要达到的目标,而是我国的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规定夫妻平等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夫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主要特征。规定夫妻平等原则,是对旧中国封建的婚姻制度的否定,是对旧中国夫权婚姻的否定,是对男尊女卑封建观念的否定。之所以单独规定这一条,还因为中国的婚姻家庭从封建的婚姻家庭中解脱出来不久,中国还有一些地区的经济不够发达,观念闭塞,男尊女卑的观念还很有市场,如伤害、丢弃女婴以及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情况还存在,有些地方出现“包二奶”的情况。因此,还有许多夫妻不平等的现象存在。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作为夫妻关系的指导原则,是确定夫妻各项权利义务的基础,不是夫妻在家庭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夫妻平等的原则意味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在“家庭关系”一章规定夫妻平等,也是总则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夫妻平等原则作为家庭关系一章第1条,也是家庭关系一章其他各条的指导原则。家庭关系一章中其他各条都要贯彻这一原则。家庭关系一章只有十余条,而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涉及家庭关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要解决矛盾、解决纠纷,要依法作出裁判。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夫妻关系的处理,就要依据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原则作出判断。因此,这一条规定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纠纷提供了依据。

第二,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意义在于强调夫妻在人格上的平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平等。强调夫妻的人格独立,夫妻都是家庭关系中的主体。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独立,不得剥夺对方享有的权利。特别是要强调保护妇女,保护妻子在家庭中的人格独立,反对歧视妇女,反对以打骂等方式虐待妇女。重点是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各项权益。

第三,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不是指夫妻在家庭中权利义务一一对等,也不是指夫妻要平均承担家庭劳务。平等不是平均,家庭劳务要合理分担。对于家庭事务,夫妻双方均有权发表意见,应当协商作出决定,一方不应独断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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