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姚某(原名李小某)之母梅某与李某于1998年1月结婚,2005年5月离婚。经亲子鉴定,姚某系梅某与姚某某所生。姚某某在与梅某发生关系期间,其与被告管某系夫妻关系,并与管某生育姚大、姚二。后姚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死亡,姚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与三被告共同继承姚某某遗产。
裁判结果: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分割的多项遗产在被继承人姚某某死亡后,已经由三被告进行转移、变卖或权属变更登记。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姚某与三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姚某继承姚某某遗产15万元,由三被告各支付5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父母与子女的亲属血缘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改变而改变。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婚姻关系期间与他人同居所生子女,与生父(母)的血缘关系是一样的,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包括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生父(母)遗产都有继承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