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林某系叶某所育子女。在林某10岁时,其父去世,叶某改嫁他人,并在1981年6月30日与卞某结为夫妻,现居住在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光村。林某也早已成家,居住在启东市近海镇小闸口村。多年来,叶某、林某之间母子关系一直较好,但自2013年后,双方因故不再往来。叶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履行探望义务。
裁判结果:启东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叶某与林某母女感情原来一直较好,后因故不再往来,致使原本分居两地的二人没有了交流。叶某虽然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但其仍有权要求林某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林某作为子女,理应照顾叶某的特殊需要,经常看望并问候叶某。遂判决林某自2015年起每年探望叶某两次。
律师说法: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因子女和父母的经济状况、感情等变化而消失。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有精神上的慰藉,即精神赡养义务,适时探望异地居住的父母就是精神赡养的内容之一。所以,子女探望父母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当然,我国目前人口流动频繁,年轻子女离家工作,长时间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出现大量留守儿童、老人现象。这种情况下,只要子女与父母保持正常通信往来,经济上适当供养,就不属于子女违法不尽赡养义务。只有子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故意长期不探望父母,拒绝与父母进行情感交流,才属于违法行为,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依法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本文案例选自江苏法院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