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2日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性质认定提出了“内外有别”的基本标准。所谓内外有别,即区分夫妻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就夫妻内部关系而言,在不涉及第三方的离婚案件中,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如能够证明,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相反,则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涉及对外第三方关系时,在第三方债权人向夫妻主张权利的案件中,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性质。具体来说,如果第三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首先推定个人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夫妻一方举证证明第三方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第三方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另一方才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否则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偿还。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