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裁判结果: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必须注意的是,无过错作为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必须和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也就是无过错的原告只能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也无权单独起诉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判决离婚后,无过错的被告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主张损害赔偿。超过一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男女双方都存在过错的,离婚时双方均无权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案例来自最高院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