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律师说法:法院一般参照当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同时,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发生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正当理由的,子女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就当前社会实际情况而言,物价水平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但并不意味着只要物价上涨,就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最主要是考虑物价上涨后,原定的抚养费数额是否能够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如果原定抚养费在物价上涨后仍然可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即使物价上涨,子女也无权要求增加抚养费。如果物价大幅上涨,原定抚养费明显无法维持当时实际生活水平的,则可以起诉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