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终身大事。但有些婚不管是办了酒宴、领了证还是去月球度了蜜月,怎么忙活,都是白搭。因为有一种婚姻叫无效婚姻,对,就是无效!法律上说的无效,就是没有任何当事人想要实现的法律效力,只能依法处理。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给大家普及一下结婚的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双方达法定结婚年龄;3、符合一夫一妻;4、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近亲或某些疾病)。如果两人结合不具备这些条件,基本上就不会得到法律的祝福了。至于大家比较好奇的同性婚姻,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同性是无法结婚的,不符合男女结合这一主体资格。社会可以宽容同性恋,但目前法律并没有认可。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另外,《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的婚姻效力。因此,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婚姻无效。
确认婚姻无效必须通过诉讼程序,但确认婚姻无效不同于离婚诉讼。因为无效婚姻不发生婚姻效力,当然也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之说。同时,由于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法院有权进行强制干预,除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起诉确认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人民法院对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婚姻效力确认之诉,不适用调解,判决一经判决即发生效力,不得上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裁终局。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发现婚姻无效的,应主动在判决中宣告婚姻无效,这也体现了法院对无效婚姻的主动干预。如果在婚姻无效案件或离婚案件中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时,法院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并且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上诉。
当事人发现婚姻存在无效情形时,应尽快通过诉讼确认婚姻无效,并要求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处理,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时,无效婚姻虽然自始不具有合法婚姻效力,但不代表一直无效,如果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则无效婚姻变为合法婚姻。比如办理婚姻登记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但起诉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无法通过诉讼再确认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