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淘宝网店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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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随着淘宝网平台的不断发展壮大,淘宝网店账户的销售额也大的惊人,仅2015年双十一活动当天,淘宝网平台交易金额917亿元,有些网店在双十一活动中的销售额过亿元,如此惊人的销售金额足以说明淘宝网店的“店铺价值”。通常,淘宝网店的价值可以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用于经营的店内存货的价值;二是买家支付的货款,货款通常保存在店主的支付宝账户中;三是淘宝店经过多年经营,积累的客户、信誉、评价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其中,前两部分财产的价值与实体店并无太大区别,容易查清和分割,第三部分财产的价值,往往通过淘宝店的ID、旺旺的账号等虚拟电子账户予以体现,其价值难以评估和衡量,但是这部分财产却是淘宝店“资产”的核心部分,是能够带不断来收益的“壳”,也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从法律角度看,淘宝网店系淘宝用户根据淘宝网规则取得的网络空间使用、经营的权益,具有虚拟性、数字性、可交易性、客观存在性等鲜明的财产属性,学界对该类财产性质持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两种不同看法,但无论持哪一种说法,淘宝网店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权益,得到普遍的认同,因此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或者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2014年起,淘宝网公布了淘宝网店过户政策,开始允许淘宝店在发生离婚、继承等情况时,在不改变店铺信誉的情况下办理过户手续,从技术上、合同上实现了淘宝店分割的可能。

从实务层面来看,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可以具体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一、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离婚后由双方继续共同经营,并明确双方的合伙份额,或股权比例;二、双方协商一致,由一方继续经营,另一方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三、如果双方无法就分割达成一致,在不违反淘宝网经营规则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本着对经营更有经验、在经营中投入更大的一方优先取得店铺的方法进行分配,以保障经营事业能够稳定、持续地进行下去。

案例:王永青诉吴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203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1050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王永青

委托代理人(一审):姜芳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唐玉磊,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吴薇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杨,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闫大伟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旭、胡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程屹。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欣宁;审判员:任淳艺、刘建刚。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0日。

原告王永青诉称:我与吴薇于2011年11月22日因感情不和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朝阳区民政局备案。双方约定离婚后吴薇无条件将淘宝上“飞来飞去”网店转给我个人经营,协议签订后7天内“飞来飞去”网店的所有关联密码,如淘宝登录密码、客服旺旺密码、变更手机验证码、支付宝密码、支付宝招商银行卡等一切操作程序都无偿提供给我使用,在没有变更实名制期间,遵照淘宝网店规则需要由吴薇协助办理的一切事情吴薇都要无条件办理,如果不给予办理或故意拖延时间办理,造成一切损失,我有权起诉。协议中我应支付吴薇90万元,采用分期偿还方式,每月支付5万元。但是在协议签订后吴薇采用欺骗手段将上述密码进行修改,导致我无法继续经营;还拿走了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导致我无法进行密码修改。此外,吴薇还利用掌握的支付宝密码从支付宝中提现,离婚后到2012年3月6日共取走现金1 108 694元,比约定我应一共支付的钱还多。2012年3月26日我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结果被告分8次将本应归属我的经营收人私自窃取,金额为676 726元。吴薇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离婚协议有效,吴薇返还我支付宝取走的经营收益908 694元、3月26日后恶意转移的金额676 726元,将淘宝店铺“飞来飞去”确认归我所有,如需吴薇提供协助义务的,吴薇应承担协助义务。

被告吴薇辩称:我与王永青2007年8月8日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王永青性格暴躁,经常因琐事与我发生矛盾,还多次动手打我,我实在无法忍受,在王永青多次威胁、胁迫我及我家人的情况下,与王永青签订离婚协议,并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然而王永青并未按离婚协议书第3条、第5条、第7条的规定向我支付房屋补偿款40万元、归还我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以及分割库存商品款40万元。另外,“飞来飞去”网店系我实名注册和认证,关联的支付宝、手机、银行卡、淘宝客服旺旺都是我的实名注册和认证,如果转为王永青经营,则违反了淘宝网的服务规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也无法履行,而且我将不能再在淘宝网上开店,将导致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对我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将导致欺骗消费者。因此,要求法院判决王永青按照协议第3、5、7条规定支付我人民币90万元及同期贷款利息,撤销离婚协议书第7、8、9条条款,判令王永青停止在淘宝网“永志飞翔”网店上刊登离婚协议书。

反诉被告王永青针对反诉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原则签订的,并且在朝阳民政局备了案,我没有对吴薇的殴打行为,也没有对其进行胁迫。我原来是厨师长,工资1万多元,后来辞职专门开网店,收入多了些,但吴薇还是不满意,总和同事比,永远不满足。报警的事是吴薇要走,我把她从楼梯口拽回来。离婚前吴薇和自己的父亲自己点的货,到最后办协议时我还劝她不要太冲动,劝她再考虑一下。我另外开网店是实在没有办法,吴薇把密码改动后我操作不了,也取不出钱,不开店就完全无法运转。我现在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又向朋友借款,经济十分困难,希望法院尽快判决。把离婚协议书公布在网上是为了向客户说明情况。如果把“飞来飞去”网店给我,我马上关掉“永志飞翔”网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王永青与吴薇曾为夫妻,2007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2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备案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称:“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生活不和谐,双方性格、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多差异,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语言,沟通不畅,生活中矛盾不断,争吵不休。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复合可能,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避免给双方造成更大伤害,摆脱这种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现就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离婚协议书第1、2条为双方自愿离婚和没有子女抚养事宜,第3条至第9条为财产分配条款,内容包括:

(1)现居住华纺易城××号楼1002号房屋归王永青所有,王永青支付吴薇贷款补偿和房屋增值补偿共40万元,吴薇父母曾为该房屋支付过15万元贷款,王永青偿还吴薇父母该款项及利息17.4万元(已于2011年9月还清)。

(2)吴薇曾将10万元个人婚前财产转入王永青的股票账户,目前该账户现值为7万元,王永青归还吴薇10万元。

(3)吴薇父母配送的电器等物品留给王永青使用,吴薇全部放弃。

(4)双方婚后共同经营淘宝网“飞来飞去”网店,2011年10月19日进行了盘点清算,库存商品价值80万元,该部分资产双方平分,各得40万元,王永青继续经营该店,支付吴薇40万元。吴薇将网店转让给王永青,签署协议起7天内为使用网店所需的淘宝密码、客服旺旺(淘宝网使用的即时通信工具)密码、变更手机验证码、支付宝密码、支付宝招商银行卡(根据支付宝的使用规则,支付宝账户必须绑定一个该用户所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注)及网店的操作程序无偿由王永青使用,在网店实名从吴薇变更为王永青前,需由吴薇协助办理的事情吴薇应无条件协助,未给以协助或者拖延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王永青有权进行诉讼。因王永青的经营行为违法或者违反淘宝网规则产生的责任由王永青承担,协议签署之日网店所有债权、债务由王永青承担,不经王永青同意吴薇无权使用“飞来飞去”的旺旺客服。

(5)上述总计金额90万元本应由王永青一次性支付,但考虑网店继续经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王永青每月28日前支付吴薇5万元,18个月付清;支付有困难的,需3日内告知,逾期不还按日3‰支付违约金。

王永青、吴薇离婚协议书中所称“飞来飞去”网店,系在淘宝网淘宝集市中的“飞来飞去××××店”(http://shop3580××××.taobao.com),淘宝id为“elena××”,建店时间为2008年5月14日,经营商品主要为奶粉、母婴护理用品,淘宝网实名认证的店主是吴薇,网店配合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名称为eliena××1979@hotmail.com,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为吴薇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2588××××281573。

2012年3月20日王永青起诉至本院。2012年3月31日王永青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称“飞来飞去”网店经营使用的旺旺号及qq号密码被吴薇修改,其无法再对网店进行登录、操作,为减少损失,请求冻结吴薇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查封“飞来飞去”网店。王永青为此提供了担保。

王永青提出申请后本院浏览网页情况,见该网店首页最上部有较大字号文字,内容是:“紧急声明:由于发现有人冒用本店店主名义兜售来源不明的低价奶粉。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保护宝宝的健康成长,本店店主声明如下:1.最安全的购买渠道是登录‘吴妈妈××小店’(mother××.taobao.com)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2.如果需要自取,请拨打店主本人手机1352××××157联系店主本人—晓雪。除此手机联系以外,本店概不接受自取交易。其他手机均为冒充。3.店主对此事以(应为‘已’字笔误)通过法律和司法途径进行申诉。4.我们的努力是为了宝宝更好的成长,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谅解。各位宝宝妈妈们:购买奶粉请移步到吴妈妈××小店:http://mother××.taobao.com,本店暂不设立取货地址,有事联系店主:晓雪电话1352××××157或1352××××556,注意:(本店除吴妈妈小店外暂无其他分店,请认准本店特有图章以防假冒)。”

输入链接内容,即进入淘宝网“wmm吴妈妈××小店”(http://mother××.taobao.com)店铺,店铺实名认证店主为李志华,支付宝账户名称为zhihual××@163.com,销售商品为奶粉、母婴护理用品。庭审中吴薇承认李志华系其母亲。王永青提供了与该店的客服旺旺进行联系的网页截图,内容系客人询问原来的店铺为何不能使用、王先生说没有问题,客服回答,“飞来飞去”的支付宝账号被盗,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所以将“飞来飞去”的奶粉全部下架,迁移至吴妈妈××小店,该店没有王先生这个人。

2012年4月23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根据本院民事裁定,对“飞来飞去”网店进行了“监管”(系淘宝网对店铺的网络管控方法之一,使用搜索功能找不到该店铺,即使曾将该店铺进行了收藏,收藏记录也会显示无此店铺,除了对未完成的订单进行操作外该店已不能进行任何其他操作,也不会再产生新订单),现已无法在淘宝网上搜索到“飞来飞去”网店。截止到“监管”之日,该店的信用等级为两皇冠(淘宝会员在淘宝网每使用支付宝成功交易一次就可以对交易对象评价一次,评价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三类,每个评价对应一个信用积分,好评加一分,中评不加分,差评扣一分,两颗皇冠的积分为1 000 001分到200万分),好评率为99.66%(好评率的计算方法是全部好评和全部交易的比例),该店加入了淘宝网消费者保障,在支付宝账户中有1 000元保证金用于消费投诉解决。

王永青于2012年3月10日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建立了淘宝id为“永志飞翔”的店铺(http://shop××××1097.taobao.com),主要销售商品也为奶粉、母婴护理用品。在该店铺首页,王永青将其与吴薇的离婚协议书附二人签字部分粘贴于页面上部。王永青于庭审中表示其全职经营网店,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无法操作“飞来飞去”网店,不得已另行建立店铺销售商品。如果法院判决其取得“飞来飞去”网店,同意立即关闭“永志飞翔”网店。

招商银行622588××××281573账户系“飞来飞去”网店支付宝账户的绑定银行账户。根据淘宝网设定的规则,网络交易中的货款走向为:出售商品的为卖家,有交易金额进入支付宝账户,购买商品的为买家,本人支付宝账户中出款至他人支付宝账户;需从支付宝账户中取款的,应首先在支付宝账户操作提现,之后款项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支付宝公司)转人绑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飞来飞去”的支付宝账户从2011年11月22日至2012年3月30日的交易明细。招商银行提供了622588××××281573账户自开户之日2008年5月8日至2012年3月30日的交易明细。两份明细显示出下列内容:

(1)2012年3月26日、27日、29日、30日,“飞来飞去”网店分5次向“吴妈妈××小店”支付购买欧莱雅洁面乳、大号考拉玩具等款项,总计676 726元;

(2)2011年11月22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间,从该支付宝账户中的转出金额为4 462 182元,转出原因为购买商品、退款,转入账户的金额为3 994 871.1元,转入原因为出售商品;

(3)2011年11月22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间,支付宝公司转账入吴薇招商银行账户除利息外为1 108 694元,2011年11月22日前账户余额为零;

(4)2011年11月22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间,招商银行吴薇账户中的金额通过转账至吴薇其他账户、李志华名下账户、柜台取款、atm机取款等方式共转走1 567 026元。

王永青及吴薇均主张“飞来飞去”网店的经营系自己进行。吴薇提供了2011年11月、12月共15天的三十余张快递底单、北京元汇泰禾商贸有限公司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作为证明。王永青提供了奶粉供货人证人证言、奶粉货物进关检验报告银行转账凭条、交通银行签购单、有王永青姓名的提货单44张、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室内堆放筒装奶粉和纸箱的照片、网店打包工人的证言、小时工的证人证言、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称吴薇找人向其索要快递底单的证言、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的快递公司收寄快递物品回执四千余份、涉及快递公司7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吴薇提供的韵达快递收寄物品底单三十余张;

(2)北京元汇泰禾商贸有限公司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3)北京元汇泰禾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局档案查询材料;

(4)2009年2月7日平房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和谈话笔录;

(5)2010年2月腰椎检查报告单;

(6)2010年12月24日诊断证明;

(7)刘晓霞的证人证言并附香港海关奶粉货物检验报告复印件、英文检验报告单、银行转账凭条5张、交通银行签购单2张、有王永青姓名的提货单44张;

(8)华纺易城××号楼5单元502室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

(9)华纺易城××号楼5单元502室内堆放筒装奶粉和纸箱的照片;

(10)“飞来飞去”网店打包工人王福贵的证人证言;

(11)王永青、吴薇家小时工李晓春的证人证言;

(12)韵达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王涛的证人证言;

(13)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韵达快递、海航天天快递、汇通快递、顺丰速运、宅急送、申通快递、ems等快递公司收寄快递物品回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吴薇虽称系受到胁迫签订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从协议的内容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数额和分配均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分配结果对双方利益一致,而吴薇提出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只有2009年2月7日的出警记录,但发生在协议签订前两年,且属争执之中的自然反应,不足以认定为暴力行为,故协议依法有效。

关于双方离婚后“飞来飞去”网店是何人经营问题:吴薇只提供了少量快递回执,还被证实系向快递公司索要,而王永青提供的证据,包括了进货渠道、货款支付、货物存储、经营管理等交易流程各环节,展现了网络交易的全过程,故应认定为王永青经营。“飞来飞去”网店的支付宝账户中进款系出售商品的收入,应由经营者王永青所有。吴薇通过使用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招商银行账户密码取走的款项,应当归还王永青。

根据离婚协议书,王永青还应分期支付吴薇离婚分割所得财产折价款90万元,考虑双方已纠纷至此,如款项继续分期支付将导致争议绵延不断,故本院对王永青进行了劝说、调解,王永青同意90万元财产折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吴薇,不再主张分期权利。

关于“飞来飞去”网店的性质和分配问题:淘宝网店系淘宝用户根据淘宝网规则取得的网络空间使用、经营的权益,法律属性与合同之债最为相似,店主在淘宝网的规则范围内对外经营,同时还需承担法律义务和淘宝网确定的合同义务。淘宝网店的另一显著特点是其与淘宝网制定的信用度、好评率密切联系,信用度和好评率系网店长期经营的积累,为淘宝买家提供甄别卖家的参考标准。为保障该标准的可信性,根据淘宝网的相关规则,淘宝网店只能由实名认证的店主经营,不可买卖、出租、赠与他人,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能关闭,一个身份信息只能在淘宝网上开办一个店铺。现查明“飞来飞去”网店系王永青与吴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故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由夫妻共同偿还。现王永青与吴薇婚姻关系解除,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同时,因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不发生信用度标准与网店的经营积累相分离的情况,对不特定的淘宝买家也不会产生误导。因此,王永青和吴薇的协议不违反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可以在淘宝网内进行操作。同时,王永青还必须履行淘宝网有关规则进行实名认证操作。王永青现在淘宝网另建立本人实名的“永志飞翔”网店,考虑其系全职卖家、无其他经济来源,诉讼期间尚可继续经营,但判决生效后其必须首先关闭“永志飞翔”网店,此后方能取得“飞来飞去”网店相关权益,“飞来飞去”网店因此前交易产生的债务也由王永青承担。

关于“永志飞翔”网店上王永青登载的离婚协议书:王永青与吴薇的争议现已进人诉讼程序,“飞来飞去”网店已被查封,继续登载对纠纷解决并无裨益,故王永青应当即刻予以删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王永青与被告(反诉原告)吴薇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

(2)淘宝网“飞来飞去××××店”(http://shop3580××××.taobao.com)归原告(反诉被告)王永青使用、经营,原告(反诉被告)王永青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关闭个人实名开办的“永志飞翔”(http://shop××××1097.taobao.com)淘宝网店,关闭后根据淘宝网卖家实名认证流程进行操作,变更为王永青实名经营,并对该店所有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3)被告(反诉原告)吴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王永青“飞来飞去××××店”(http://shop3580××××.taobao.com)2011年11月22日后的经营所得11086940元,原告(反诉被告)王永青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吴薇财产折价款90万元,最终折合由被告(反诉原告)吴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王永青208694元。

(4)被告(反诉原告)吴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王永青2012年3月26日至3月30日期间使用支付宝账户转移的经营所得款项676726元。

(5)原告(反诉被告)王永青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即删除“永志飞翔”网店上的离婚协议书。

(6)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永青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吴薇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吴薇负担。

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吴薇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王永青辩称:同意原判。

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条款内容对双方不存在权利、义务不对应、不均衡的情形,体现不出吴薇在胁迫状态下不得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加重了自己的义务,且吴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到欺诈和胁迫,故协议依法有效。关于“飞来飞去”网店的实际经营问题,离婚协议中已明确记载是王永青经营,吴薇也通过网店告示向顾客声明安全购买渠道是“吴妈妈××小店”,表明其已无意再经营“飞来飞去××××店”。关于网店的性质和分割问题,“飞来飞去”网店是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淘宝公司制订的规则取得的网络空间,根据具体实施的流程,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特定条件出现时,更名无损注册人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和网络交易秩序,自然人网店本质上和其他经营形式并无本质区别,可以作为经营实体进行分割,作为夫妻财产分割也不属于淘宝网规则中买卖、出租、赠与等受限情况,且王永青继续经营不会造成网店的信誉必然降低。

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全费5000元,由吴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7元,由吴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94元,由吴薇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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