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No.75 犯有杀害、遗弃、虐待子女罪的父母,能否要求子女赡养?

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同样道理,犯有杀害、遗弃、虐待子女罪的父母原则上不再享有子女赡养的权利。因为让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受害者再去赡养加害人,无论于法、于情、于理均说不过去。如果子女不计前嫌自愿赡养伤害过自己的父母,法律则不予干涉。

赡养义务是由特殊的身份关系所决定的,因此除了合法的变更身份,即通过收养成立新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解除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外,父母子女间不能通过协议来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有权向成年子女请求给付赡养费,并不以父母已经对子女实际承担义务为前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不能因为父母再婚或其他理由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关于子女不支付赡养费的例外情形,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来看,如果赡养权利人过去对子女有严重的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父母子女关系,伤害了子女的感情,故赡养权利人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时,一般不予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应予从严掌握。因为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育幼职责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鉴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

文章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年第6期(总第90辑),作者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