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负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应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提高对老年人的赡养标准。
(1)老年人有基本生活费但不能完全保障生活需要,要求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老年人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子女等经济收入不高、生活负担较重的,老年人要求子女等再承担给付赡养费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老年人因医疗费、护理费等支出费用负担较重,要求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共同负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赡养义务是一种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义务,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债务的一次性义务。如果赡养权利人与义务人协议免除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赡养权利人在需要时重新要求义务人尽赡养义务。
文章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年第6期(总第90辑),作者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