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国人的传统习惯,一般父母一方死亡时,子女们出于对健在父母一方的敬重,很少会在悲痛时分直接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否则会被认为太不近人情。而在父母同时死亡时,兄弟姐妹也可能碍于情面、出于各种原因而不便提出遗产继承的事宜,故《继承法》规定“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非常契合实际,用默示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更容易被老百姓所接受。
针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被继承人死亡多年仍没有分割遗产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199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某某与叶学枝房屋纠纷案的复函》更进一步明确了这个问题,即:宁某锋夫妇于1929年、1946年先后死亡,所遗房屋由三子宁某祥一家一直居住至今,其他子女宁某英、宁某冰、宁某贤于1986年以前先后死亡,他们生前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和该案具体情况,宁氏姐弟对其父母所遗房产可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未分割的房产享有共有权。据此,我们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宁某冰之妻向某某提出分割共有房屋;可按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处理。
本文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总第83期),作者吴晓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