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现实中,经常出现一方欠他人巨额债务,其名下的财产经过执行后仍然不能还清债务,而债务人的配偶名下却又大量资产,应当属于债务人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对该财产拥有一定的份额,在不经过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又难以对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导致债权长期难以得到清偿,债务人逍遥法外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请求对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然后清偿债务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不离婚份额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只有两种,是封闭的,除此以外的情形都不能进行分割。
问: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形,可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国外,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通常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宣告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物权法》仅仅规定“共有人”有权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相应地,在婚姻关系中,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权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债权人不具有该请求权。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只规定了两种情形,属于封闭性的条款。故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不属于能够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本文原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期(总第83期),作者吴晓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