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多为男方)或者双方在婚前出资,以一方(多为女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结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大量出现,离婚时对于房屋的分割往往产生较大争议,由于缺乏证据,法院处理起来比较困难。
现实中出现的情况多为如下几种:
1、女方提出的结婚条件里包括男方单独出资购房,且必须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为了实现结婚目的同意女方要求;
2、上述同样情况下, 男方经济条件有限,女方共同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
3、女方提出购房作为结婚条件,但是由于限购等客观原因,所购房屋只能登记在女方名下的;
4、男方求婚时为了表达诚意,自愿购房赠与女方,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的。
上述各种情况往往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在整个过程中,所有的约定均是口头的,双方均无书面证据。一旦婚姻出现裂痕,双方均无证据,法官判决时凭借证据规则,按照生活经验法则,根据内心确信,因而判决结果有更大的争议性。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在婚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屋贷款手续,婚后共同归还贷款。离婚时,如果出资方能举证证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并以结婚为目的,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按揭房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双方婚前出资共同购买的部分,应该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予以分割,也就是按份共有关系分割婚前部分,毕竟结婚前双方还不是夫妻关系,不能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应根据客观证据确定出资方购房的目的,如果购房是为了结婚后用于共同生活,则此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购买房屋的目的并无追究结婚的目的,仅仅为了赠与对方财产并无结婚的意思表示,仅仅为了保持同居或情人关系,购房后才有了结婚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
至于客观证据通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收集:1、双方的经济条件;2、当地的风俗习惯;3、购房时双方的关系;4、购房时有没有为婚姻做其他准备;4、婚前出资情况和婚后的还贷情况;5、婚姻存续的时间;6、离婚的原因;7、有无子女、子女的情况、双方抚养子女的意愿等。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张明明律师